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全流程管理,促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科学化、规范化、专业化运行,近日,漯河市司法局根据《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》《河南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》,结合本地工作实际,出台《漯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档案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。
《办法》明确文件归档管理责任主体。确立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档案按照“谁起草、谁归档”的原则,由起草部门进行全流程归档,司法行政部门对档案履行监督管理责任,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档案按照“谁制定、谁归档”的原则,由制定主体自行归档管理。
《办法》明确文件制定程序及对应材料清单,要求归档单位应将文件制定立项材料,调研起草材料,征求意见及反馈材料,风险评估、专家论证及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涉及的评估论证材料、合法性审查程序材料、集体审议材料、对外发布和政策解读材料及实施后评估等材料一并归档入卷。
进一步规范合法性审查阶段卷宗归档标准,除行政合法性审查意见书等文书外,还将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审查意见书、部门审查机构预审意见书、制定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及对照表等材料明确为归档材料,为规范合法性审查档案管理、防范责任风险和加强工作指导等提供了重要制度遵循。同时,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全流程卷宗归档格式、归档期限、保密要求及数字化标准等均作出明确规定。
《办法》持续促进行政规范性文件立卷归档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运行,囊括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全流程运转情况,实现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全过程可查阅、可监督、可追溯的全生命周期管理。(王艳艳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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